司法获得人民的信赖,才能拥有公信和权威。要让人民信赖司法,就应当让人民了解,裁判者是谁?裁判是如何做出的?裁判的质量是由谁负责的?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具体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正是让人民理解司法、信赖司法、尊重司法的关键之举。 要让人民信赖司法,首先就应当“让审理者裁判”。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原则”,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权利义务再分配的裁判依据。 传统审判方式下的层层审批,疏远了最终裁决者与案件事实证据之间的距离,淡化了对案件事实的感受,不利于找到司法裁判的最佳切入点,从而制约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明确了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庭长等应当办理案件;裁判文书的署名和最终签发完全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行使。改革举措直击传统审判方式的行政化弊端,将司法裁判的权力真正交给法官,实现了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合一。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必须严格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难以避免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授权来自宪法,本质源自人民,必须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 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从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到裁判错误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都是为了落实“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既不能“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如利用审判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出现重大过失,如庭审或合议时遗漏重要证据,忽略罪与非罪之间的重要证据导致裁判错误等。只有从制度上杜绝和防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故意违法和重大过失行为,人民才能真正从内心信服和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同时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正如医生不能包治百病一样,法官受当事人提交证据真实性的制约,也难以百分之百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正因为司法权的这种判断权属性,法律上赋予法官一系列不能发现案件真相时的裁判方法,如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民事审判中的高度盖然性等,这些证明规则反映了人类发现未知事实的方法和规律,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 司法能不能具有公信力,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人民能不能信赖我们的法官。法官是辨别是非、化解纠纷、平衡利益、分配正义的最终裁决者,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以更加优厚的职业保障来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考察世界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后不难发现,法官总是位居高薪人员的前列。当一个纠纷的裁决者因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基本生活条件不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时,他的独立性就容易受权力和利益所左右。对此,中央已经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 一系列重大举措,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只要我们坚持权力与制约同行、责任与保障并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