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的规定,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