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要做到选贤任能把好“准入关”,明晰权责把好“运行关”,严格追责把好“监督关”,措施配套把好“保障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再次将司法责任制提到了新的高度,体现了我们党继续深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指明了方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路径。 选贤任能把好“准入关”。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目标,关键在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对司法人员的日常行为也比普通人的要求更高,对司法人员自身的专业性、中立性和职业品德也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需要根据特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事物的真伪进行识别判断,需要司法人员具备系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因此建立科学而又严格的准入制度,实现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实现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基础,是适应司法新形势的选择。当前,全国法院员额制改革已经全面推开,有的地方已经开始或完成第二轮的员额人员选任工作。在员额制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选任标准和程序,按照职业道德和办案能力,着力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精通、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的人员,让适合一线独立办案工作的专业人员进入员额。要严格按照上级确定的既定比例范围选任员额,确保员额制工作统筹推进。要完善动态员额退出机制,对入额的法官实行动态管理,对入额不办案、办案达不到数量、业绩要求的,以及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担任员额法官的应当及时退出员额,形成正确导向。要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对预留或空出的员额指标,定期进行遴选,让优秀的法官助理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额,稳定职业预期,保持员额制的生命活力。 明晰权责把好“运行关”。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明确法官职责权限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是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在案件审批制度下,案件出现错误仅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也有失公允。因此,完善司法责任制,首先要解决司法权运行的行政化、权责不明等突出问题,突出办案人员主体地位,让法官在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切实对办案质量负起责任。要推进司法责任制的深度和广度,下一步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改变以往的按照行政化模式设置机构,坚持以机构精简和职能优化为目标,综合考虑案件数量、人员编制、专业划分、法官数量等因素,构建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相结合的新型组织结构体系,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推进整体司法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对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内部集约化管理和外部社会化购买,让法官有更多精力处理司法核心事务;要利用信息化、大数据等辅助法官办案,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要科学配置办案团队,优化司法资源,对办案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明确各自职责,提高办案效率,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严格追责把好“监督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依法保障办案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确立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又要强化司法监督管理,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办案流程自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廉洁。要完善专业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类案建议、专业咨询、业务交流等方面的作用,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建立案件质评机制,加强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案件质量标准、细化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强化法官办案质量意识。严格落实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杜绝司法不规范的行为。要做到“放权不放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有关领导在不干预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对程序性事项要从严把握,切实发挥督促管理职能,提升办案质效。 对配套措施要把好“保障关”。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在提高司法人员入职门槛、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通过司法职业保障使法官待遇提高、人财物省级统管等举措,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要落实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按照法官等级落实薪酬增长制度,将法官的业绩与经费保障相挂钩,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降低外部对司法工作的干预。要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设定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建立司法豁免政策,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全国正在全面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根据改革要求,全国30%的办案人员要办理70%的案件,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因此考核标准也要进行完善。以往的完全以办案数量等作为考核指标的方式已经不能符合实际要求,应当整合考核项目,将分散在各综合部门的考核项目进行合并优化,成立联合考评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分类考核,办案人员之间应根据案件权重系数、办案质量等指标综合考核办案人员业绩,确保考评标准规范、统一,推进司法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推进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强大动力,因此要依托信息技术,以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基础,综合分析办案业绩,建立业绩考评档案,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官任职、年度考核等级、评先选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革路上必然面临许多难题和阻碍,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但改革未有穷期,还需继续向前推进,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性成果,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切实把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配套齐全、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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